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2011-05-26 00:00: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75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8〕63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评组织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成立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成立医德考评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医务人员科室由于人数太少或其他原因无法成立医德考评小组的,由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委员会指定其他科室的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第七条 医德考评委员会组成应包括医院领导和医务、人事、纪检监察、党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医师、护士、医技等医务人员代表。

第八条 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德考评,确定考评结果等工作,并向承担本机构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单位报告医师医德考评结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医疗机构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十条 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敬业爱岗,尽职尽责。

㈡尊重患者,保守医秘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㈢文明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并善于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对患者及群众的疑问、咨询耐心解答、解释,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正确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耐心做好解释说明,主动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谅解和配合,避免产生或激化矛盾纠纷。

㈣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㈤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㈥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虚心听取上级及同事、同行的意见建议,互相学习,持续改进,真诚协作,共同进步。

㈦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医疗事故。

第四章 考评方法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医德考评应分为自我评价、科室评价、群众评价、单位评价四个步骤。

第十二条 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三条 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医德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群众评价。在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基础上,将医务人员的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结果在医院门诊、病房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征求群众对个人评价及科室评价的意见。

参与群众评价的人员范围应包括本机构职工和患者、家属等社会人员。

第十五条 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科室评价和群众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填写《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十六条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考评得分和考评等次两部分。

第十七条 考评得分由个人、科室和单位根据《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方案》,结合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打分。

第十八条 考评等次由个人、科室和单位根据考评得分及群众评价结果确定。

考评等次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十九条 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文明服务,充分尊重患者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因病施治,服务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患者、同事评价优秀。

医德考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占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条 医德考评良好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注意文明服务,尊重患者权利,因病施治,服务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患者、同事评价较高。

第二十一条 医德考评一般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基本能够做到注意文明服务,尊重患者权利,因病施治,服务比较规范,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与患者、同事关系较为和谐。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㈠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㈡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㈢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㈣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㈤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㈥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㈦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㈧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医德考评的最终结果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确定绩效工资时,医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等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医务人员,不得参加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

第二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位评价的得分及确定的评价等次是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将每位医务人员的《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作为医德档案存入医务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医务人员的医德进行考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记 2 分。

㈠不履行考评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㈡在考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㈢在考评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㈣考评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评医务人员财物的;

㈤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㈥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评程序和考评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考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评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评结果,并判定为本次考评不合格。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预防、保健机构中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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