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如何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性笔录?
2020-02-19 10:37:5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 】 浏览:624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在监察调查职务犯罪问题中确立后,过程性笔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过程性笔录的特点

所谓过程性笔录,就是能体现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态度转变、从无到有的完整叙述过程,并载明其之前不如实叙述原因的笔录。过程性笔录使主观性的言词证据更加真实可靠,使案件证据体系更加完善。过程性笔录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边谈边记为主要方式。过程性笔录要求全面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变化,将被调查人畏罪、侥幸、想不起来到如实供述及重要证人不愿说、记不清楚到如实陈述的过程比较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来。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改变问题不明朗之前不急于作笔录的习惯,否则,谈话对象态度的变化就无法通过笔录体现。而这种改变意味着,要把谈话对象首次接受讯问、相关人员首次接受询问(谈话)的态度,纪检监察人员宣讲政策、法律后其态度的变化,谈话对象主动交代、陈述问题的过程、翻供翻证的情况等都在笔录中反映。所以,笔录只能以边谈边记为主要方式,而不是问题不明朗前基本不作笔录。

第二,能增强办案人员“亲历性”。过程性笔录的要义就在于使没有经历谈话过程的办案人员对笔录真实性有一个全面的认知。

第三,可能存在矛盾。过程性笔录能全面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前后笔录中存在矛盾之处。这是因为反映态度变化的过程,就是记录矛盾变化的过程,而且笔录份数增多,也会增加矛盾存在的概率。所以,存在矛盾是这种笔录方式带来的常见现象,关键是要使这些矛盾得到合理解释。

过程性笔录制作要点

第一,建立客观反映态度变化的笔录构架。谈话笔录要清晰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变化,须有与此相适应的笔录构架。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笔录构架可以是:粗略的“总”—具体的“分”—完整的“总”。

粗略的“总”,就是谈话对象在谈及问题时,一般会有多个问题,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把多个问题的要素概括地记录下来,先总体解决这多个问题。接下来就是具体的“分”。为了做到心中有数,可以要求谈话对象先逐个问题书写材料,然后再就分问题一一作笔录,笔录需要情节详细、过程完整。最后就是完整的“总”。由于前面就单个问题有了详细笔录,这里的“总”就是把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在笔录中体现出来,具体的细节结合案件情况能简则简。当然,这种构架也不能机械地理解,比如粗略的“总”,如果只有一个涉罪事实,那就有可能让谈话对象先说一个大概,接着就记录具体问题了。

第二,重视第一次交代涉嫌犯罪问题的记录。由于是第一次交代,此时的调查人员对谈话对象所涉问题的具体细节也是陌生的,基本无“诱导”之嫌。此时,要对谈话对象所交代的犯罪细节详细记录,尤其是对其自身语言特点、对只有其自己才知道的情节“原汁原味”记录,这些有特质的内容记录下来后,既可真实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也是判断其交代内容真实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三,与自书材料相呼应。自书材料作为调查对象自己书写,记录其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及其态度的材料,对强化办案人员的亲历性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笔录与调查对象自书材料相呼应,可使其与自书材料形成调查对象供述和辩解的统一体。要及时将调查对象态度产生转折的自书材料固定下来。尤其是对不配合调查、不如实交代的对象,这项工作更为重要。要注意,不要刻意追求笔录与自书材料一致。自书材料是调查对象按自己的方式表达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它不可能完全符合笔录的规范要求,因此,笔录体现其内容的完整、过程的真实即可,不必刻意与自书材料一致。

第四,合理消除矛盾。消除谈话笔录中的矛盾需要做到既反映谈话对象变化了的态度,又反映为何有这种变化。实践中,谈话对象变化了的态度一般会得到重视,记录也比较全面,而对于为何变化,有时不一定会留意。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这样的笔录:

问:你今天谈的是事实吗?
答:是。
问:你在×天也谈了这一问题,以哪天为准?
答:以今天为准。
这样的笔录就没有做到合理消除矛盾。合理消除矛盾的笔录应是这样:
问:你今天谈的属实吗?
答:属实。
问:你在×天就此问题所谈内容属实吗?
答:不属实。
问:为什么?
答:原因是……
原因说通了,并有相应证据佐证,矛盾也就合理消除了。

第五,与同步录音录像相衔接。监察法对同步录音录像作了比刑事诉讼法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对讯问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此,笔录必须重视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衔接。

(1)做到有讯问笔录就有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显然严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对一般案件的讯问可以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优先适应监察法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因此,如果讯问笔录没有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讯问笔录存在瑕疵,甚至存在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从而排除的风险。

(2)做到重要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行受贿案件大多表现为一对一的形式。当行贿人以证人身份提供言词证据时,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属于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要取证活动。因此,在对这类证人做询问笔录时,同样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做到忠实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司法实践中,当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出现矛盾的时候,通常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因此,笔录内容要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保持基本一致,否则,笔录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江西省宜春市纪委监委 郑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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